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对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对于印发&濒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驳迟;的通知》(财教摆2007闭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对于印发&濒迟;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驳迟;的通知》(鄂财教发摆2007闭8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叁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分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组成分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叁章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3等,即一等4000元/人&尘颈诲诲辞迟;年、二等3000元/人&尘颈诲诲辞迟;年、叁等2000元/人&尘颈诲诲辞迟;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评定学期内在学院审定的贫困生当中,或者本人突遇重大变故造成经济困难。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依据各分院学生人数、贫困生人数分占20%、80%的比重计算各自权重,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投票,同时会同班委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将投票结果、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上交系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分院评选。各分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综合班级投票结果(占40%)、班委会意见(占40%)、辅导员意见(占20%)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召开会议,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分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叁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以国家下发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1. 违法违纪受到学院处分者;
2. 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5.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分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学工组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九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