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机关及直属单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更好地完成学院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发展优先的原则;
(二)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
(叁)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
叁、考核内容与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分为叁部分: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满意度测评、单位或个人奖罚情况。
(二)考核程序与办法
1.单位总结与述职:单位负责人牵头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上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召开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工作述职大会,由单位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2.工作完成情况及满意度测评:学院领导、机关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分院(部)负责人及群众代表,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及述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测评情况折算各单位测评得分。
(1)折算得分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分别计95分、85分、75分、60分、50分;
(2)计算单位得分时,学院领导、各分院(部)负责人及群众代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测评成绩分别占40%、30%、30%。
3.确定奖惩得分: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各单位奖惩得分。
(1)表彰奖励得分,满分2分。单位(不含工作人员)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每次加1分(同一事项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分);单位(不含工作人员)受到省级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加0.5分。
(2)特殊贡献奖,满分1分。凡为学院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可提交支撑材料,由考核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加0.5-1分。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减去相应的分值:
①出现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每人次扣2分;
②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0.5分;受纪律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
③工作服务态度差、出勤情况差、履行岗位职责差或业务技能差等被投诉;或发生挑拨离间、颠倒是非、恶意中伤、滋生事端等影响恶劣的事件,每人次扣0.5分。
四、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等级及比例
考核结果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比例分别不超过当年考核单位总数的30%、40%,“合格”及“不合格”比例不少于当年考核单位总数的30%。
(二)各等级得分及有关要求
1.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单位,考核结果不得低于80分。
2.考核结果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单位可评为“合格”。
3.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本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本单位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本单位教职工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5)与学生超出正常师生关系或行为不检、言语污秽,有损师德或学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党风廉政、综合管理、保密、资产管理、财经纪律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且给学院带来损失的。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学院依据各单位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由学院给予奖励,提高人均年度绩效奖励标准。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结果排名最后的单位,由学院领导约谈其单位负责人。
(叁)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考核奖励进行二次分配,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奖励标准。奖励标准须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研究决定,不可采取平均分配,要适度拉开差距。
六、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机关及直属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机关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小组,由人事处、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组成,由人事处牵头实施。
各单位负责人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对待绩效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反映工作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相关说明
(一)受到上级表彰的单位应将相关证明材料交至考核工作小组审核。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证明材料由纪委(监察)办公室提供。
(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材料由保卫处提供。
(四)各单位述职、满意度测评,由学院办公室安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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