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对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摆2007闭8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内设奖学金(含公司奖学金、合作班专项奖学金除外)不能同时享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分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组成分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叁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非专业素质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度获“优秀学生”(含“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分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分院评选。各分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叁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专业素质、非专业素质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促进学生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九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