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
(二)定性准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
(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叁)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距毕业离校时间不足12个月的毕业班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学院发给其学习证明,并将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得申请助学贷款;
(二)不能获得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叁)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助学金;
(四)因违纪行为造成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给予赔偿;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相关费用(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叁)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召集、组织作用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八)动用凶器伤害他人身体的;
(九)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叁)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第十一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文件,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叁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叁条 学生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策划、煽动、参与聚众闹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的;
(叁)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叁)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规定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叁)旷课达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到校的按每天旷课6学时论处。
第十六条 考试违规、作弊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取消考试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违反考场纪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叁)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扰乱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叁)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络等手段、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造谣、传谣、制造舆论,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损坏校园建筑物、通讯及网络线路、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因人为因素导致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传销、高利贷、非法网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组织或诱导同学参与传销、高利贷、非法网贷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打架斗殴事件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有挑唆、煽动、偏袒他人,激化矛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叁)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事件终止后仍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事件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或有性骚扰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叁)组织观看、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自更改、伪造证件或成绩等证明材料,或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非法手段侵入学校相关管理系统,伪造证件或成绩等证明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贪污、挪用、冒领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未列入本办法的具体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同类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职责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在学生违纪处理中的管理权限:
(一)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调查、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处理并发布处分决定书;处分文件报学院备案,对考试违规或舞弊学生的处分文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学院发布处分决定书;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在学信网上对学生学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分院在学生违纪处理中的工作职责:
(一)各分院负责本分院学生违纪的调查、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
(二)教务处负责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及考试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并提出处分建议;
(叁)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实施监督;负责协调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
(四)保卫处负责协助学院对治安管理与其他案件的调查取证及行为认定,并提出处分建议;
(五)学生档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学生处分文件和解除处分文件归档;
(六)总务处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行为认定,并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叁条 分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建议)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院或者授权学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叁)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分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
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
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相关职能部门及分院对学生违纪的事实、情节进行调查取证;职能部门将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认定结论及处分建议送达学生所在分院;
(二)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对学生处分意见;将处分意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或申辩;
(叁)学生所在分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决定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将处分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建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四)学生所在分院向学生本人书面送达处分决定书;
(五)若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议结论书面送达学生本人及处分意见提出单位;
(六)相关职能部门或分院依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学生处分文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张贴布告;
(八)学生处分文件归档;
(九)所在分院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督促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按《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形成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到期后,按以下程序予以解除。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分院提交思想及错误改正情况报告,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叁)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讨论决定;
(四)学生工作处发布解除处分文件;
(五)学生工作处将解除处分决定报学院备案;
(六)学生所在分院就解除处分决定张贴布告;
(七)学生所在分院将解除学生处分的文件归档。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级处分或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叁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叁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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