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是学生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学生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发给学生学生证。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由所在分院加盖注册章后方有效,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叁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转借和擅自涂改。不得使用学生证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申请补发过程中弄虚作假,严禁一人多证。
第四条 学生证乘车区间在新生入校时由学生根据家庭住址如实填写,随意乱填乘车区间的学生将不予发放乘车优惠卡。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乘车区间时,须由当地派出所或家长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方可办理更换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证补办手续由各分院到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每月20—23日(节假日延后满叁个工作日)集中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原则上火车票优惠卡丢失不予补办。
第六条 办理学生证补发有关手续:
1.持经分院审核后加盖公章的学生证补办申请书;
2.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第七条 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不变。学生照片须是近期登记照,不能使用模糊不清或盖有印迹的旧照片。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生证由所在分院加盖“毕业留念”章,由学生自行保存留念,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并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证丢失的应出具学生本人说明材料。
第九条 凡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证,涂改、转借、冒用他人学生证,伪造学校注册章,私自注册,或在借阅图书、借用体育器材、购买学生火车票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